80歲老人購物乘電梯摔倒 起訴商場獲賠2.7萬元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5-03-04 14:05:21 點擊次東北新聞網訊(記者韓雪穎)80歲老人在商場購物搭乘電梯時,因突發狀況摔倒受傷,住院兩個多月。老人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為由,將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塔灣店告上法庭以求索賠。最終,沈陽市皇姑區法院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總計2.7萬余元。
摔傷的老人姓安,住在法庫縣。2013年6月28日14時左右,80歲的安老太在商場購物期間搭乘電梯時,因突然發生故障摔倒受傷。根據監控錄像顯示:“商場處電梯兩側排放了物品,有一擺放的物品掉落到電梯上,在一個顧客推車到電梯與二層地面連接處時,因手推車的車輪與掉落的物品擠壓,未能使手推車上到二層地面,造成在推車顧客后的安老太摔倒”。
隨后,安老太被送往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腹部閉合性外傷、腰骶部外傷、腰2椎體骨折、尿失禁,并引發高血壓癥。住院62天,期間2級護理,半流食飲食。住院期間雇人護理,商場為安老太支出醫療費共計16377.05元,安老太自行支付醫療費136.4元。
在庭審中,安老太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作為商業服務機構應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現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
被告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塔灣店辯稱,原告受傷是由被告電梯發生故障與事實不符。電梯當天運行正常,沒有事故發生,因此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積極組織人力搶救并墊付了急救及住院期間的費用,已盡到了積極救治和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不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在電梯兩側擺放物品的行為,易引起物品掉落致使電梯運行存在安全隱患。本案中,被告電梯擺放的物品掉落后,顧客的手推車與掉落物品在電梯與二層地面的連接處發生擠壓,致使顧客的手推車沒有推到二層地面,使后面的顧客發生摔倒,被告的行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塔灣店賠償原告安某醫療費16513.45元(已支付16377.05元)、伙食補助費3100元、復印費23元、交通費300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5580元,共計2701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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