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梯失足身亡家屬索賠70多萬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4-02-21 17:30:49 點擊次
小羅受雇于某印刷廠,2010年3月13日,他被指派與其侄子到古鎮鎮某工廠送貨。期間,小羅失足從電梯中摔落并致頭部受傷,后不治身亡。經過古鎮鎮安監局兩次主持調解未果,小羅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電梯的所有人蘇某、-
該廠的投資人程某與饒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70多萬元。近日,經中山市第二法院法官大力調解,該案得以調解結案,小羅家屬母親、妻子和兒子獲得了14萬元的補償款。
爭議:事故是否與電梯自身缺陷有關
在庭審中,原告稱事故原因系被告的電梯已過安全技術規范使用年限及電梯操作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并提供質監局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為證,而被告提交監控錄像一份,以證明貨梯未在所在樓層前,小羅違規強行拉開層門,造成小羅自己踏空墜落受傷身亡。通過播放錄像顯示,可以聽到小羅用力拉電梯層門的聲音,結合證人證言,可以推定確是小羅強行拉開層門踏空墜落受傷身亡的。被告指出,貨梯是不能載人的,電梯的按鈕也有標志嚴禁載人,也應該按電梯按鈕使用電梯,但小羅強行打開電梯,是違規操作,而且被告已經盡到應有的義務,在電梯的邊上張貼注意事項。
被告稱,事故后,他們也盡到及時搶救的義務,及時打入了6000多元的醫療款,而且死者事發后曾住院一個多月,出院時狀態良好,在當年8月份,小羅另行去做補顱手術后才發生意外,被告認為小羅的死亡與醫院有關,故被告不應該對于后一部門的醫療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調解雙方握手言和
法院為了查清事實,向相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從資料照片上顯示,電梯確已經張貼了相關的警示和操作規定,原告予以否認,并申請證人小羅的侄子作證,證明貨梯沒有張貼相關的警示標志。小羅侄子還證實,其與小羅一起送貨到該廠,把貨送到貨倉后,首先是小羅侄子打開電梯門的,侄子用手打不開門,便進去叫他廠的人來幫忙開,小羅在侄子進去喊人的時候就把門打開了,他是用手拉開門的,后來侄子看見小羅拉開門把腳踏進去而掉進去的。
在庭審過后,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結合法院調查的證據,顯示雖然被告在電梯上已經張貼了相關的警示操作規定等,但被告的貨梯確已超過使用年限,并存在安全隱患。而小羅違規操作,強行打開電梯,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墜樓與其自身沒有按規定操作電梯亦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本案的原告經濟上比較困難,全家的生活來源都靠小羅一人承擔,若簡單下判,可能會產生進一步的訴訟,導致案件難以在短時間內了結。經過法官的努力,被告同意合計支付原告14萬元解決雙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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