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半月不保養或將被罰一千元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4-02-21 17:30:49 點擊次
電梯至少每15日、起重機械至少每30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根據最新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相應違反者將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暫停在本市開展相關業務,或建議發證機關撤銷其資格。
市法制辦昨日在其官網全文公布了該《草案》,從生產、銷售、使用等各環節全面加強了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監管。
特種設備實行終身責任制
該草案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根據《草案》,特種設備產品實行終身責任制度,一旦特種設備因設計、工藝、材料等原因導致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交付使用,及時通知使用單位并通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產品缺陷。
《草案》規定,生產單位未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罰款;生產單位超出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開展業務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
如特種設備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效指標嚴重超標,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期限的等,使用單位應當對其解體報廢。值得指出的是,其中,大型游樂設施未由生產單位明確使用期限且投入使用超過10年的,同樣應當對其解體報廢。
而如果使用單位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未按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的,將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
乘客被困半小時不施救罰一千
電梯是與普通老百姓關系最密切的特種設備,本次《草案》中用了多處條文專門規定電梯的使用管理情形。
《草案》規定,從事電梯、起重機械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相關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暫停在本市開展相關業務,或建議發證機關撤銷其資格。
具體情形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并實施電梯、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的;電梯至少每15日、起重機械至少30日未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或未如實記錄并存檔備查的;未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或每半年未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的;未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時予以排除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等。
電梯維護不當罰款1000元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電梯至少每15日未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每半年未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的
●未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
●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時予以排除的;
●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未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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